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資料線上驗證服務
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暨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
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以下合稱前揭機構)為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在您提供個人資料授權金融機構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資料線上驗證服務前,依法告知下列事項:
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協助身心障礙者參與社會,向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申請使用身心障礙者資料,並指定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擔任金融機構與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間之資料傳遞介接平台。
二、前揭機構因金融機構受理身心障礙者網路申請ATM跨行交易手續費減免業務之特定目的而獲取您下列個人資料類別:姓名、身分證號、身心障礙證明有效期限。
三、前揭機構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蒐集、處理及利用您的個人資料。
四、前揭機構將於蒐集目的之存續期間合理利用您的個人資料。
五、前揭機構僅於中華民國領域內利用您的個人資料。
六、您可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規定,就您的個人資料檢附申請書,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或經其指定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行使之下列權利:
(一)查詢或請求閱覽。
(二)請求製給複製本。
(三)請求補充或更正。
(四)請求停止蒐集、處理及利用。
(五)請求刪除。
您如申請第(四)、(五)項,前揭機構將終止提供金融機構線上申請驗證您身心障礙者之身分,若因此導致您網路申請ATM跨行交易手續費減免優惠的權益產生減損時,不負相關賠償責任。
七、若您未提供正確之個人資料,前揭機構將無法為您提供特定目的之相關業務。
八、前揭機構因業務需要而委託其他機關處理您的個人資料時,將善盡監督之責。
九、您瞭解此一同意書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規之要求,且同意前揭機構日後取出查驗。
個人資料之同意提供:
一、本人已充分知悉上述告知事項。
二、本人同意前揭機構蒐集、處理及利用本人之個人資料,並同意其他公務機關請求行政協助目的之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