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告知事項暨同意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以下稱本行)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向台端告知下列事項,請台端詳閱:

一、 蒐集之目的:

為辦理身心障礙者網路申請本行自動櫃員機跨行交易手續費減免相關事宜,所須進行之申請人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二、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生日、聯絡方式、身心障礙證明文件之有效期限等,詳如本行網路申請頁面所需填寫之欄位。

三、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期間: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依相關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之保存年限/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以期限最長者為準)

()地區:下列之利用對象其國內及國外所在地。

()對象:本行(含受本行委託處理事務之委外機構)、依法令規定利用之機構、其他業務相關之機構(例如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等)、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方式: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四、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台端就本行保有台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得向本行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而本行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得向本行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法台端應為適當之釋明。

()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惟依法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得不依台端請求為之。

()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台端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台端書面同意,並經註明其爭議者,不在此限。

()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得向本行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台端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台端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台端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

台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台端所拒絕提供之個人資料及類別,如果是辦理業務審核或作業所需之資料,本行可能無法進行必要之業務審核或作業,而無法提供台端相關服務或無法提供較佳之服務,敬請見諒。